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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受瞩目的外商零售法案近日起实施!

菲律宾于2022年3月9日为早前修订的《零售贸易自由化法案》公布实施细则和条例,自2022年3月27日起生效,近期正式开始执行了!实施细则及规例新增了有关外资拥有权、实收资本、互惠投资规例,以及推广本土制产品等方面的内容。修订后的法律规定,以合伙或大型公司形式运营的外国零售商,由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监管,而独资运营的外国零售商则由菲律宾贸工部(DTI)进行监管。

根据定义,外国零售商是指经营零售贸易,且有超过40%股本属于外国国民所拥有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或公司投资。商店是指用作以零售方式售卖商品的实体店铺,包括餐厅。同时,网上零售也受条文涵盖,为零售产业设立的仓库会被视为1家商店。



根据《开放零售业法》,外国零售商须至少具备2,500万比索实缴资本,远低于法律修改前的1.25亿比索,若外国零售商有意经营超过1家实体店,其最低实缴资本要求同样已经降低,下调至每家店铺1000万比索。实缴资本可用于购买经营商店所需的资产和设备。实施细则规定了实缴资本所需的文件:零售商必须提交年度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提供商店数量及位置、每家商店的投资额、营运状况及本土制品清单等资料,以及由原籍国发出的互惠证明,即规定外国零售商的所在国也必须对菲律宾零售商开放相关市场。

新法已取消对净资产、分店数、以及对营业额等资格的限制,外国零售商也无需投资委员会签发的资格预审书,也不需要在开业后8年内公开发行股票。相较旧法,新法开放小型投资者进入菲律宾零售市场,并鼓励外国投资者多采购当地商品。根据不同的监管要求,DTI、SEC或NEDA将每三年审核一次相关零售商的最低实缴资本,需要银行证明(Bank Certificate )或其他资产证明相关零售商的实缴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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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零售业务不受本法管辖:
1.零售商的总资本不超过10万比索,例如街边小贩

2.自产自销的农民

3.附属于酒店或度假村的餐厅

4.制造商销售已制造、加工或组装完成的单一市场产品(即整个企业只专注生产一种具有竞争力的产品),不限最低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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