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华phhua.com讯:拒绝就参议员格丽丝・傅提出的上诉,为选举署辩护的总检察长希眉说,参议员傅是符合了竞选总统要求的长居菲律宾10年规定。
检察长希眉昨天向大理院说,傅氏表示自己已在菲律宾居住了至少10年的说法是合理的。
希眉说:“首先,她自2005年开始,一直住在菲律宾是一个事实。第二,她从2005年开始直至今天的生活是永久返回自己的根及永久放弃第二个家乡的连贯叙述。”
大理院在昨天进行关於傅氏上诉选举署取消其参选总统资格裁决的第5次口头辩论。
希眉在1月拒绝就傅氏的上诉为选举署辩护。这是奋为检察长办事处已接受为作出有利於傅氏之裁决的参议院选举法庭辩护的案件。
参议院选举法庭在早前驳取消傅氏的参议员资格的请愿。
希眉昨天说,对於大多数菲律宾人来说,“你的子女在那里,你的家都在那里。”傅氏在2005年与孩子们一起回到菲律宾,并且让孩子们转学到岷里拉的学校。
“换句话说,请愿者在菲律宾及其子女们回来并且入读这里的学校绝对表示了她重返菲律宾。这些事实比移民局的一张外侨证明书或一个移民身份更具说服力。人的生活是经验和关系,而不是纸张。”
希眉也说,傅氏在2006年重新申请其菲律宾公民身份是完全与她的居留无关,因为大理院自己不断地澄清,公民身份和居留是两个具有独立基本理理的正式资格条件。
“公民身份确认正式的政治忠诚;居留地表明假定熟悉度。从逻辑上来说,一个公民不一定是一个居民,许多双重国籍的人情况就是这样──一个居民也不一定是一个公民。”
他又说:“显然地,一个人不需要公民身份来熟悉一个司法管辖区的政治与经济。由此可见,一个人的居住地可以是发生在取得或重新获得公民身份之前。”
检察长也提到了傅氏在2012年竞逐参议员时的参选证书中的申述。她在该参选证书中表示自己已在菲律宾居住了6年又6个月。
希眉说,选举署以傅氏在该参选证书上的申述作为确认其居留菲律宾之时间长度的决定性及具约束力的证据是错误的。
他举例了从出生开始一直在菲律宾居住的一个天生菲人在留学後回到了菲律宾的时候,但申报自己只在菲居住了5年。
他说:“竞选参议员的居留要求是只有2年,候选人可以申报更长的居留时间,如果他明白选举法中的居住地的意思。根据选举法第78条,申报是假的,但没有实质性左右。那麽,它是有效的申报。”
希眉说,如果同一个候选人在3年之後竞选总统,他有权申报更长的居留时间,而不只是在之前申报的5年再加上3年。
他说:“参议员格丽丝・傅恰恰就是这种情况。她可以在竞逐参议员时申报自己在2005年开始居住菲律宾,但她没有这麽做。没有什麽阻止她现在在竞逐总统的参选证书上这样地申报自己的居住时间,因为,根据选举法第78条,两项声明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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