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华phhua.com讯:参议员格丽丝・傅寻求推翻选举署取消其参选资格的裁决的请愿已在各方提交了各自的备忘录之後送交决议。
除了傅氏之外,其它各方是前参议员沓达丶政治科学教授康特礼拉斯丶前东方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描地斯丶前公务员保险署律师埃南巴洛丶选举署和检察长办事处。
私人原告都表示,选举署只是行使宪法赋予它的责任,确保竞选者的资格。
埃南巴洛说:“如果就总统候选人而言,被告选举署的管辖权有任何的疑问,一切都已在请愿者的养父案件中消除了───特克松对选举署的案件。贵大理院在该案件中,明确承认了选举署对总统候选人罗纳德・亚伦・凯利・傅(别名费兰洛・傅)的案件的管辖权。该案件有许多涉及国会议员候选人的案例。”
另一方面,康特礼拉斯说,选举署根据事实和各方提出的证据作出的裁决,并且给予了傅氏正当的法律程序。
他补充:“请愿者(傅氏)未能证明选举署任性及离奇地行使裁判权,和武断及跋扈。”
至於她的公民身份和长居时间问题,埃南巴洛说,傅氏在2013年中期选举的参选证书中表明了自己在菲律宾的居留时间是6年又6个月,她补充,根据自己的计算,参议员傅是在2006年11月开始定居菲律宾,或在她再次取得菲律宾公民身份时间始。
埃南巴洛说:“根据她的申报,到了2016年5月9日大选的时候,她只在菲律宾长居了9年又6个月,或不足宪法规定的至少10年居住时间。”她补充,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是傅氏自己供认。
埃南巴洛也说,傅氏是有责任证明自己是天生菲人,而不是想取消其参选资格的人。
她补充:“不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的弃婴并不是1935年宪法所列举的天生菲人种类之一。因此,请愿者不是天生菲人,这是与她在其参选证书上所描述的相反。在这一点上,与请愿者的说法相反,被告已经尽了证明责任,证明了她在其参选证书上申报自己是天生菲人是错误的。”
至於描地斯,他说,傅氏明显不是一个天生菲人,因为她是宣誓放弃了其美国公民身份才得到菲律宾公民的身份。
他说,傅氏在其参选证书中表明自己是天生菲人及已符合至少10年居住要求时作出虚假陈述,她知道自己并没有符合宪法的规定。
描地斯也争论,没有对傅氏不公正,这是与其阵营的声明相反。
他补充:“请愿者的非天生菲人身份并非故意的,及为不公正而设定的。从来没有对身为弃婴的请愿者不公。我们的国家从来没有疏忽照顾弃婴。身为一个推定的菲律宾公民,菲律宾是她的习惯居住地,她获准在这里有家丶获得父母的关受丶社会的保护及收养家庭。”
描地斯说,选举署已给予傅氏机会去证明自己完全符合竞选总统的宪法要求。
沓达透过律师俞那说:“竞逐总统的人应该要符合宪法的要求,没有如果和但是的。身为一个非天生菲律宾公民,以及未能达到最低的长居时间要求,被告应该被取消竞选总统的资格,以免选举署严重违反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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