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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将裁决印制选票收据请愿

  菲华phhua.com讯:关於寻求强制选举署启用点票机的列印收据功能的请愿,大理院已建议进行裁决。

  大理院在全体法官会议中驳回了选举提出延後提交书面解释之期限的动议之後的进展。

  大理院发言西奥多・戴昨天在记者会中说:“大法院於2月23日命令被告选举署在5 天内作出解释,不能延期。”

  当被问及大理院会否在没有选举署解释之情况下作出裁决时,戴氏说:“案件是应该要进入裁决阶段了。”

  参议员候选人吴顿在24页的请愿坚称选举署应该要执行9369号共和国法令或电脑化选举系统法第7(E)节的规定。该条文表明选民核对票据是电脑化选举系统的最起码系统能力之一,也是电脑投票机器的一个重要安全功能。

  吴顿指出第6(E)丶(F)和(N)节是明确地规定使用选民核对票据,他补充,必须平实简洁解读该规定意义,选举署没有不执行它的权利。

  电脑化选举系统法的主要提案人吴顿在请愿中说,国会有宪法责任保障选票的神圣,因此,他确保这种保障注入了9369共和国法令。

  选举署不想启用点票机的选票核对票据的功能,因为考虑到列印收据将需要13秒的时间,这意味着,因为列印收据,每部机器将必须额外运作7小时。

  选举署时,它担心收据可能被买卖票活动利用。

  除了吴顿的请愿,还有另外两宗请愿也是要求启用选民核对票据功能,但戴氏说,他没有关於大理院是否结合所有3宗请愿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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