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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傅氏参选避免「非法淘汰一个选举选择」

  菲华phhua.com讯:认为参议员格丽丝・傅符合资格参选总统的其中6名法官批评选举署无视参议员证明自己是天生菲人,以及在大选前已在菲律宾居住了至少10年的证据。

  陪审法官良仁说,傅氏没有其参选证书中作出任何不实陈述,不论是关於她的公民身份或是其居住地。

  关於公民身份,良仁说,选举署应该更加积极提出证据证明傅氏不是天生菲人的说法,而不是只依靠她自己承认的弃婴身份。

  他说:“提出证据的责任是落在作出指控的一方。根据综合选举法第78节取消一名候选人的参选证书之行为,采取该行为的人具有证明该名候选人在其参选证书中作出了不实陈述的责任。”

  陪审法官维拉斯戈说,把证明的责任转嫁给像傅氏这样的弃婴是像在伤口上搓盐地荒谬;这是在伤口上洒盐。

  维拉斯戈说:“国家政府不能够容许这种昧着良心的法律解读。”

  良仁说,傅氏从来没有经过菲律宾的入籍程序,因为她在出生之後,一直被视为一名菲律宾公民。

  他说:“行政机构丶选举署丶总统,还有选民,都视她为一名菲律宾公民,承认了她是天生菲人。”

  陪审法官哈地礼萨解释,为什麽只有天生菲人(其中包括傅氏)才可担任公职。

  他说:“要求只有天生公民才可以担任某些公职的原厘是要确保这些高级公职担任者从小就知道自己是在菲律宾出生的公民。”

  他补充:“这是推定他们在成长期间知道自己从一出生已经效忠菲律宾,他们将忠实忠诚於菲律宾。”

  可是,他警告,如果没有清楚宪法界定弃婴与知道亲生父母者,这不可以作为判例。

  他说:“在本案中,没有绝对证据,甚至指控,指傅氏的父母是外国人。”

  关於居住地方面,陪审法官帛礼斯表明了参议员提出的证据证明了她早在2005年5月已决定离开美国及在定居菲律宾。

  陪审法官加乔亚说,早在2005年3月,傅氏的丈夫已开始托运及处置在美国的家居用品。

  在2005年中,傅氏和其子女抵达菲律宾。参议员的子女在2005年6月入读菲律宾的学校。

  在2006年,他们开始兴建房子,并且购买了一处公寓单位居住至建筑工程完结。

  加乔亚说,傅氏的旅游证件也显示,每当她出国,她都会回到菲律宾。

  他说:“对於不存在偏见的人,所有这些行为都显然示在2005年开始有意移居建立新的户籍。”

  加乔亚和首席大法官西礼诺也认为傅氏在2012年10月递交的竞选参议员证书存作出了诚实的错误。傅氏当时声称在2013年5月13日将在菲律宾居住了6年又6月个月。

  选举署第一部门利用这一点作为取消傅氏之竞选总统的参选证书的根据,指傅氏在今年5月9日,只在菲律宾居住了9年又6个月。

  通过让傅氏继续参加总统竞选,西礼诺说,大理院避免了“非法淘汰一个选举选择:这个选择似乎是在所有相关民意调查中的领跑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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