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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交部条法司司长详解 南海仲裁案为何违反国际法

  新华社北京5月12日电题: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12日向中外媒体阐释了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所涉国际法问题,强调有关仲裁庭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对这个案件没有管辖权,无权作出裁决。

  徐宏在当日举行的吹风会上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多种多样,强制仲裁只是其中之一。而且,与谈判协商等方式相比,强制仲裁是次要的丶补充性方式,它的适用是有条件的,至少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首先,提请仲裁的有关事项如果超出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就不能采用强制仲裁。菲律宾提请仲裁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已经超出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因此不能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2013年1月23日,菲律宾在启动仲裁程序的第二天发布了一个文件,明确把提请仲裁的目的称作保护国家领土和主权。菲律宾早已把真实意图讲了出来,我们不明白为什麽仲裁庭还要置若罔闻,还要替菲方掩饰。”徐宏说。

  ——其次,如果有关争端涉及海域划界丶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丶军事活动或执法活动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有权声明不接受强制仲裁。这种排除对於其他缔约国而言也具有法律效力。对於上述已被一国排除的争端,其他国家不得提起,仲裁庭也无权管辖。

  徐宏说,此次提请仲裁的有关事项,比如对岛礁法律地位和海洋权益的认定,已经构成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早在2006年,中国政府就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有关规定,作出排除强制性仲裁的政府声明,因此菲方不得提起仲裁。

  ——第三,如果当事方自行选择了其他方法解决有关争端,不应再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2002年11月,中国同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其第四条明确规定“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端”。“这意味着菲律宾无权单方面提请仲裁。”徐宏说。

  ——第四,当事方有义务先就争端解决方式交换意见。如果当事方没有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就不应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而菲律宾并没有尽到就争端解决方式与中方交换意见的义务。

  徐宏表示,上述四个条件实际上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提起仲裁丶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四道门槛”,是一揽子丶平衡的规定,应该全面丶完整地加以理解和适用。

  “根据上述条件来衡量菲律宾单方面所提的仲裁,不难看出其已违反了国际法,属於典型的滥用公约。因此,这个仲裁案自始就不应该存在。”徐宏说。

  徐宏表示,仲裁庭并没有秉持公正丶客观的立场,而是曲解公约规定,迎合菲方主张,违背了应基於事实和法律得出具有管辖权结论的根本原则,在管辖权问题上作出了很难令人信服的裁决,这个裁决在国际法上是无效的,中国当然不予承认。

  “菲律宾提起仲裁,一些国家推波助澜,都不是为了真诚地解决争端,显然另有所图。”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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