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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检察机关依法对周永康提起公诉

  菲华phhua.com综合中新社丶中通社北京4月3日电:记者3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丶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周永康涉嫌受贿丶滥用职权丶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4月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永康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周永康,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永康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共四川省委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丶公安部部长丶国务委员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丶中央政法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丶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丶滥用职权罪丶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媒体报道称,2013年12月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了中央纪委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周永康违纪线索情况的汇报,决定开展相应核查工作。2014年7月29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了中央纪委开展核查工作情况的汇报,决定对周永康立案审查。

  经查,周永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丶组织纪律丶保密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帮助亲属丶情妇丶朋友从事经营活动获取巨额利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亲属收受他人大量财物;与多名女性通奸并进行权色丶钱色交易。调查中还发现周永康其他涉嫌犯罪线索。周永康的所作所为完全背离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极大损害党的形象,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 

  2014年12月5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央纪委《关於周永康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将周永康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官媒公布的“周永康简历”显示,周永康,男,汉族,1942年12月生,江苏无锡人,1964年11月入党,1966年9月参加工作,北京石油学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1996-1998年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总经理丶党组书记;1998-1999年任国土资源部部长丶党组书记;1999-2002年任四川省委书记;2002-2003年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丶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公安部部长丶党委书记;2003-2007年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丶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丶国务院党组成员,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公安部部长( 2007年10月28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免去其兼任的公安部部长职务)丶党委书记;2007年-2013年任中央政治局常委(至2012年11月),国务委员丶国务院党组成员(至2008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至2012年11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至2013年)。

  周曾任第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五届丶十六届丶十七届中央委员,十六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丶中央书记处书记,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丶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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