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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伦提案召开制宪大会

  【本报讯】参议长德里伦已提交了一个要求举行“制宪代表大会”(CON-CON)修改一九八七年宪法的决议案。
  候任众议长亚描礼斯於七月一日周五提交了呼吁举行制宪代表大会为建立联邦制政府铺路的“国会两院共同决议第一号”後,德里伦乃提交该决议案。
  德里伦提交该决议以确定一九八七的宪法目前是否仍然合适。
  德里伦补充表示,二○一七年一月的最後的一个星期一,应该选出制宪大会的代表。
  德里伦七月三日周日发表声明称:“为了达到修宪的好处,通过修宪代表大会来进行,它的代表必须由人民选出。”
  为了确保代表的没有政党派别,这个决议的第三条说:“要竞选制宪代表的候选人,不能是菲律滨共和国国会的议员。”
  这个决议还禁止参加过二○一六年五月选举的候选人又竞选CON-CON的代表。
  德里伦表示,参议院及众议院必须分开表决这个决议案。
  举行制宪代表大会是修宪的三个方法之一,一九八七年宪法的第三条第十七段说:“要举行制宪代表大会必须得到国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通过。”
  另外两个修宪的方法是通过人民创制权及由国会召开立宪会议(CON-ASS)。
  一九八七年的宪法规定任何修改宪法建议都必须举行公民投票由大多数选民决定。
  关於选举CON-CON的代表,德里伦的决议规定应从行政区选出,而行政区则根据立法分区的数字而定。
  有意竞选的候选人必须向选举署提交他们的候选人证书(COC)。
  这个决议还规定候选人不能代表任何一个政党或任何一个组织。
  最後,这个决议还规定,担任公职的任何人,不论是民选或委任的,包括武装部队的人员,或是公司或企业的人员,不论是私营或政府控管的,在提交他或她的制宪大会代表候选人证书时,都必须是已辞去原来的职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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