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华phhua.com讯:前总统亚谨诺反对进步活跃份子向监察署提出就违法的支出加速方案(DAP)起诉他及其预算部长亚描的请求。
在监察署於3月3日宣布撤销对亚谨诺的控诉,但发现理据控告亚描篡夺立法机构权力的决议後,国家第一党众议员萨拉地和其他控诉者提出的上诉,因此,监察署要求亚谨诺就该上诉发表意见。
原诉说,亚谨诺於2011年10月批准了支出加速方案,而亚描请求为2012年上半年提取和汇集未动用的资金。
他们认为,第541号国家预算通告只是确认了亚谨诺先前的行动,如果没有总统的批准,亚描就无法发布通告。
上诉状说:“监察署的判断是企图掩护亚谨诺,只提及第541号国家预算通告显然是“不当修改”丶扩大总拨款法中对节馀的定义之唯一的文件/行为。”
亚谨诺并没有直接提到监察署之决议的论点。监察署的决议被称为“企图掩护”他,甚至没有解释为什麽他不应因为上述罪行而被起诉。
亚谨诺在递交给监察署的20页意见中,请求撤销通过全国人民律师联会提出的重新审议动议,理由是该动议只是重提原诉者之前的论点。
他也说,监察署的决议是公平的。他的意见是:“贵署认为没有充分理由令人有理由相信所犯的罪行是基於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卸下其责任的亚谨诺坚持自己“只履行核心的行政执能”,没有篡夺国会的拨款权力。
他说,身为总统时,在获通知已有可用的节馀後,他只行使其特权,加强宪法第6条第25(5)款下的预算项目。
亚谨诺争论,实际上决定节馀之可用性是预算部,因为那是属於该“技术职权”之下。
他补充:“没有总统有义务去确认节馀是如何累积的,更何况是如何被提取。”
意见书说:“对方认为,如果没有被告(亚谨诺)的批准,就不会有通告,因此,认为有理据起诉被告人亚描的判断应必然包括批准机关。原诉的论点是错的。”
同时,亚谨诺重申,没有理据控告他技术性贪污,因为根据法律,他并没有被视为直接监管公款的“负责人”。
他补充,发出预算通告和备忘录不被认为是资金的“应用”或实际支出。
亚谨诺说,因为他真诚地试图加快基础设施支出,以便为菲律宾经济带来好处,因此,他不应被控贪污。他还声称,原诉未能证明支出加速方对政府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意见书说:“更糟糕的是,原诉甚至都没有研究大量的支出加速方案记录,也没有确实指出了有哪些记录显示出实际损害。这只是表明,他们是非常急於提出伤害索偿,但事实并不存在损害。”
大理院於2014年7月宣布支出加速方案的某部预算做法违宪。
违法的做法包括跨界转移资金,及在一个财政年度结束之前宣布节馀,以便重新编排它们作为非国会所通过之预算法项目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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