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6月11日电: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丶滥用职权丶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进入司法调查以来,办案机关依法办案丶文明执法,讲事实丶讲道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使他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再次表示认罪悔罪。
2015年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鉴於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法庭通过传唤证人吴兵出庭作证,播放周永康长子周滨丶妻子贾晓晔作证录像,宣读丶出示相关证人证言丶书证丶物证照片丶鉴定意见等,证实周永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吴兵丶丁雪峰丶温青山丶周灏丶蒋洁敏谋取利益,收受蒋洁敏给予的价值人民币73.11万元的财物,周滨丶贾晓晔收受吴兵丶丁雪峰丶温青山丶周灏给予的折合人民币1.29041013亿元的财物并在事後告知周永康,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29772113亿元;通过传唤证人蒋洁敏出庭作证,宣读丶出示李春城等人证言丶司法检验报告等,证实周永康滥用职权,要求蒋洁敏丶李春城为周滨丶周锋丶周元青丶何燕丶曹永正等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使上述人员非法获利21.36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4.86亿余元,致使公共财产丶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出示丶宣读泄密文件等物证丶曹永正证言丶搜查笔录等,证实周永康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其办公室将5份绝密级文件丶1份机密级文件交给不应知悉上述文件内容的曹永正。周永康对所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均当庭表示属实丶没有异议。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永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其归案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绝大部分贿赂系其亲属收受且其系事後知情,案发後主动要求亲属退赃且受贿款物全部追缴,具有法定丶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滥用职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後果。根据周永康犯罪的事实丶性质丶情节和对於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周永康在庭审最後陈述时说,我接受检方指控,基本事实清楚,我表示认罪悔罪;有关人员对我家人的贿赂,实际上是冲着我的权力来的,我应负主要责任;自己不断为私情而违法违纪,违法犯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我问题的依纪依法处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丶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
2015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周永康案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介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该案後,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周永康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时告知了其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周永康委托的两位律师多次会见了周永康,查阅了全案卷宗。开庭前,法庭召集了由公诉人丶被告人丶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管辖丶回避丶庭审方式丶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丶是否申请证人出庭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庭审中,法庭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丶质证,并对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丶法律适用丶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对周永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符合事实丶於法有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庭均予以采纳。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周永康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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