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询问报》 阿特米奥·潘加尼斑
译者按:阿特米奥·V·潘加尼斑(Artemio V. Panganiban)是一位退休的菲律滨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和菲律滨《每日询问报》专栏作家。他曾经被安东尼奥·卡皮奥称为“他是法院里空前最多产的作家”,时值全国朝野一面倒地欢迎杜特尔特决定暂缓终止菲美《访问部队协议》之际,这位退休首席大法官从法律角度去分析《访问部队协议》和《共同防御条约》不可以在菲律滨和美国执行的法律问题,此文值得与大家分享,译文如下:
杜特尔特总统通过2020年6月1日的第2020-2622号外交照会宣布,暂缓六个月终止我们与美国的《访问部队协议》,这使我感到非常惊讶。
从历史角度来说,菲美《访问部队协议》在1999年5月27日获得参议院批准,并在999年6月1日生效。在2000年的巴彦状告萨莫拉(Bayan V. Zamora)案中,一个分裂的最高法院判决其合宪(由於我个人及以前的职业和请愿人沙朗牙(J. R. Salonga)有密切关系而没有参与投票表决)。
早在1950年8月30日,菲律滨和美国签署了《共同防御条约》,根据该条约,菲律滨和美国同意“共同对付任何一方的领土丶武装部队丶公共船只或飞机受到外部武装攻击”。
回想马卡蒂地方法院在2006年12月4日判决在菲律滨执行访问协议的美国陆军上士丹尼尔·史密斯犯下了不可保释的强奸罪,遂下令将他拘禁在马卡蒂市监狱。史密斯立即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然而,在25天後的2006年12月29日,根据时任外交部长阿尔贝托·罗慕洛和时任美国大使克里斯蒂·肯尼在2006年12月19日达成的所谓“菲律滨执法机构的一支分队……”的协议,丹尼尔·史密斯带被秘密地带到美国驻马尼拉大使馆的拘留所。
最高法院在2009年2月11日判决尼古拉斯诉罗慕洛案(Nicolas V. Romulo)案时,裁定罗慕洛—肯尼协议无效,因为根据菲美《访问部队协议》,一名美国士兵上诉人应在我国境内被“菲律滨当局”拘留。尽管如此,这也是史密斯决定留在美国大使馆的奇怪之处,直到两国外交人员就他在上诉期间应被移交哪所地方监狱达成一致。但上欣法庭在2009年4月23日裁判他无罪後,他遂飞回美国去了。
在这场激烈的纷争中,人们发现菲美《访问部队协议》从未得到美国参议院的批准。其辩护人认为,无论如何,《访问部队协议》只是美国参议院批准的《共同防御条约》的一个附属品。
然而,我相信这一论点在2008年3月25日被推翻了,当时美国最高法院以6票赞成丶3票反对的结果,在麦德林诉得克萨斯州一案中裁定“一项条约,即使得到美国参议院的批准,也不能作为美国国内的联邦法律来强制执行,除非该条约的条款为自动执行并得到美国参议院的批准。”
根据美国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G. Roberts)撰写的这项裁决,《访问部队协议》在美国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或约束力),因为美国国会尚未颁布任何实施法律,而且《访问部队协议》“根据其条款”也不具有自我执行力。事实上,它甚至还没有得到美国参议院的批准。
鉴於2008年3月25日麦德林的最高判决,菲美《访问部队协议》在这里不再具有可执行性(即使较早於2000年10月10日的巴彦状告萨莫拉案(Bayan V. Zamora)裁决为合宪。)因为如今其的执行巳是违反了我国宪法第十八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允许在菲律滨建立外国军事基地丶驻扎外国军队或部署外国军事基地设施,除非是经参议院正式同意,并得到另一缔约国批准为条约。”
即使是美国参议院批准的《共同防御条约》,在美国也无法执行,因为它不是“按条款”自行执行的。也没有任何美国法律来执行它。因此,根据麦德林学说,《访问部队协议》和《共同防御条约》在美国都不能作为联邦法律去执行。
怪不得我在2006年5月17日访问当时在华盛顿特区的美国高级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现已去世)时,他拒绝了我的邀请参加当年晚些时候由我们最高等法院发起的全球自由与繁荣论坛。
安东宁·斯卡利亚解释说,作为保守党领袖,过去四丶五年来一直是美国法院的主导者,他解释道:“……我相信我们的最高法院仅需执行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而而不是没有发现未实施美国法规的跨境概念,因此在国际会议上我毫无用处。”
显然,美国签订了许多条约,包括麦德林诉德克萨斯案中的请愿人援引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4月24日),这些条约的条款并不具有自我执行性,也没有实施法律。那麽,补救措施是什麽?首席大法官罗伯茨(C. J. Roberts)建议,美国国会应该为他们制定授权法律。
不过,美国国会并没有这样做。不可避免的是,菲律滨作为一个有尊严的主权国家只能别无选择地执行麦德林的决定,同样认为菲美《访问部队协议》和《共同防御条约》在菲律滨是不可执行的。我想知道杜特尔特总统在今年2月11日终止《访问部队协议》时是否想到了这个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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