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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批准遣配华商

  菲华phhua.com讯:大理院批准移民局遣返糖王吉米·吴,别名海迷·涯沙诺(皆音),因为吴氏是非法外侨。

  吴氏一家经营遭遇财困的Noah's Ark糖厂,该糖厂在10多年之前无法偿还9亿披索贷款给联合椰农银行。

  Noah's Ark和联合椰农银行之间的诉讼目前还未有裁决,银行联合组织寻求阻止取消抵押品赎回权,该抵押品是位於马加智市高尚物业Rockwell对面的曼达俞央市3.9公顷的糖厂。

  在12页的判决中,大理院第三分庭否决了吴氏提出的重新审议请愿。该请愿要求宣布2009年10月28日和2010年3月22日的上诉院裁决无效。这些裁决都是确了移民局於2002年4月17日下令拘捕和遣返吴氏的决定。

  认同该裁决的是陪审法官马丁·维惹拉马丶宾恩敏尼道·黎耶斯和法兰西斯·哈地礼萨。

  上诉院在早前的裁决说,移民局是能够最好地确认吴氏到底是否违反1940年菲国移民法的规定。

  上诉院说:“法庭将不会干预由获赋予管制权力之政府机构酌情处理的事。”

  大理院说,吴氏的公民身份存在争议的事实问题是必须由移民局处理的,而不是法庭,法庭不是这类事实的审判者。

  三号分庭的陪审法官维拉斯戈与大多数意见有异。他说,吴氏应该获准在另外的程序中证明其公民身份。

  吴氏的商业夥伴Noah's Ark的前执行董事路易斯·蓝慕斯要求遣返吴氏。

  蓝慕斯在向移民局提交的控诉中说,虽然吴氏自称是一名菲律宾公民,怡朗市民事登记办事处发出的出生证明却显示了他的公民身份是“中国人”。

  维拉斯戈说:“请愿者的父亲和请愿者一样,都是在菲律宾出生。可是,从来没有对其父亲执行遣返程序。”

  在2009年的裁决中,上诉院确认了总统办事处发出的命令,维持了2002年4月17日的移民局的决议,认为吴氏是一名中国公民,并勒令遣返吴氏回中国。

  上诉院驳回了吴氏向总统办事处提出的上诉,这是在移民局发出该决议,并且已成定局的两年之後。

  上诉院补充,总统办事处没有权接受吴氏的上诉,首先,由於移民局的决定已成定局,他自己没有提出重新审议请求。

  根据修订遣返程序规定,吴氏在收到裁决的3天後,可提出重新审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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