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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驳回对亚罗育指控

大理院首席大法官西礼诺裁定,监察署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甘氏的控诉时并没有严重滥用自由裁权。

获大理院确认的是2006年10月9日和2008年2月13日的监察署判断,案件编号为C-C-05-0380-H。

伊纳寿·亚罗育丶米奇·亚罗育和莫斯计达被甘氏指控违反9287共和国法例或加重非法赌博刑罚法第2(K)节。该法例修改1602号总统令的某些条款。

大理院公共信息处发表的声明说,“虽然甘氏指控被告(伊纳寿·亚罗育丶米奇·亚育及莫斯计达)收取了花档的好处(现金及汽车),甘氏只出示关於被告莫拉计达的妻子玛尔琳购买一辆丰田雷沃的4张正式收据,这不能够证明是用来自花档的钱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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