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菲华快讯
高院驳回针对“无生物识别登记不得投票”的请愿

昨日,高院驳回了针对选举署“无生物识别特徵登记者不得投票”决定的请愿。

同时高院取消了暂时限制令,令选举署在无法律干扰的情况下继续执行“无生物识别登记不得投票”的政策。

选举署长称高院的裁决使他们可以开始确定最後的选民名单以及所属选区。

取消选举署“无生物识别登记不得投票”的请愿由青年党Kabataan以及其他几个青年组织提出。

他们的请愿中提到选民注册法案第8皆,该章节规定“选举署办公室需每天在正常上班时间处理个人提交选民注册申请,但需在在正常选举的前120天或特殊选举的前90天停止选民注册。”

请愿强调说:“尽管有这条规定,根据第9853号决议和9981号决议,选举署非法将选民注册截止日设在2015年10月31日。”选举署则回应称,选举署有权制定选民注册申请的截止日,选举前120天或90天仅是注册截止的最低期限。


{bbs_sou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