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华phhua.com讯:大理院说,选举署仍然可以在菲律宾进行自动化选举,即使它已宣布选举署和Smartmatic-TIM之间的2亿6880万披索合同无效率。
在昨天公布的56页判词中,大理院说,选区点票光学扫瞄机仍可在明年的大选中使用。
大理院说,它没有禁止再使用选区点票光学扫瞄机,大理院补充,它只是宣布选举署与Smartmatic-TIM签署的诊断及维修这些机器的合同,因为选举署没有合理解释采取直接与Smartmatic-TIM签约的理由。
大理院说,在9922选举署决议案之下签订的合同也不符合9184共和国法令或政府购改革法的要求。
请愿者AES与菲律宾大律师公会在较早前提出请愿,要求大理院宣判9922选举署决议案无效,因为违反了宪法及政府采购改革法。
在陪审法官贝那贝撰写的判决书中,大理院强调:“它并非是要推翻自动化选举;只是保护合同的神圣。”
它说,选举署仍然可以采用直接签约的方法,只要那是符合政府采购改革法的条件。
大理院说:“此案的处置没有禁止选举署再次采用直接签约,或其他采购方法,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改革法的条件及所有相关的规定和程序。”
政府采购改革法的第50条说明,只要存在以下任何3种情况,可以采取直接签约的方法:只能够从专有来源获得丶采购是按照合同的条款,留下承包商,以保证其项目积效的一个先决条件丶或由一名独家经销商或制造商出售的,且没有子经销商以更低的价格出售并且无法以更具优势的条款,取得适合的替代品。
大理院说,在9922选举署决议案下的Smartmatic合同和延长保修合同都没有满足以上的情况。
它指出:“选举署没有合理解释直接与Smartmatic-TIM签约的理由:它没有证明存在政府采购改革法第16章第50条所规定的任何情况丶经过核实且合格的数据没有证明其不切实际理论丶其认为的“保修期延长”,实只是在回避采购法。”
它进一步地解释:“虽然本法庭承认选举署应该获给予充分的馀地去行使其法定职责,执行所有的选举法,它要求平等确认大理院的法定职责是保证所有政府行为都是法律上允许的。如此,大理院是务实地且公平地按照法律作出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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