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华phhua.com讯:大理院在过往曾有判例裁定弃婴是被假定为天生菲人。
首席大法官西礼诺在昨天进行的参议员格丽丝・傅之请愿的第三次口头论述期间提到了1976年的邓肯案和1963年的埃利斯案,2宗案件都涉及弃婴的,大理院裁定案中的儿童都被假定为菲律宾公民,即使没有证据显示他们的父母是菲律宾公民。
在埃利斯对菲律宾共和国的案件中,大理院假定婴儿罗丝是一名菲律宾公民,尽管不知道生父母是什麽人。
该名小朋友是被遗弃在医院内。一对夫妇收养了该名小朋友。他们的请求获地区法院批准。政府向大理院提出了上诉。
大理院在1963年的裁决中说:“我们对婴儿罗丝是有裁决权的,她是菲律宾的一名公民。根据我们的政治法律,那是参照了英美法律系统的,我们采用了该法律系统的观点,大意是个人身份,一般来说,是由户籍法决定的。”
关於邓肯的案件,一名被抛弃的3岁的儿童被宣布是菲律宾公民,尽管没有证据证明其父母的身份。
西礼诺引述了1973年的裁决说:“审判法庭在其裁决中以古罗马的法格言“恶法非法”。虽然这句古老的格言通常在许多其它法律案件中被应用,可是,在收养儿童方面,这应该被软化,以便降低严重程度地丶以慈悲心地及人性化理解地应用该法律。领养是不幸儿童的福利,尤其是那些非婚生子女,而不是含着银勺出生之儿童的福利。”
西礼诺进一步引述该裁决说:“法律并非及不应该成为阻碍实现人性化政策的工具。尽可能做到依法及合法,但是,其内容和真意应该被理解为给予人类生命存在的一切机会──有用地及具建设性地存在的承诺。”
西礼诺问选举署专员亚瑟・林:“你现在承认没有证据的弃婴是菲律宾公民吗?”
林专员说,选举署无法承认。
林专员说,该裁决只关於收养,不是公民身份。
西礼诺也举例了特克松的案件,大理院裁定了傅氏的养父已故演员小费兰洛・傅是一名菲律宾公民的裁决。在该案件中,大理院认为傅氏的爷爷是一名菲律宾公民,尽管欠缺证据证明其爷爷在小费兰洛・傅的爷爷洛仁索・傅的集体菲律宾化期间在场。
西礼诺说:“像小费兰洛・傅的案件一样,公民身份是被假定的,在婴儿罗丝案中,它是被假定的,在邓肯案中,它是被假定的。”
但林专员说,三宗案件都不是涉及参选的人。
西礼诺反问林专员:“养子丶弃婴都是使这些人心如刀割的词语。如让我解读你的决定,请愿者作出虚假陈述,因为她说自己的天生公民,因为他未能证明自己的亲生父母之身份,这是虚假申报吗?”
选举署裁定傅氏不实申报自己是菲律宾公民,尽管她事实是一名不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的弃婴。
但林专员说,弃婴的苦况不是案中的问题。
西礼诺说,如果作出虚假陈述的问题只是格丽丝・傅自己一个人,任何其他表示自己是菲律宾公民的弃婴将意味着他们是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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