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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失望了,RCEP并没为你带来区内人员自由流动的便利!RCEP

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英语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缩写 RCEP)正式签署,受新冠疫情影响,不能面对面地签署,因此签署仪式以视频方式进行。



        RCEP 旨在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建立统一市场的自由贸易区。

        RECP 包括15个成员国,覆盖东盟十国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2019年,RCEP 的15个成员国总人口达22.7亿,GDP 达26万亿美元,出口总额达5.2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约30%。RCEP 自贸区的建成意味着全球约三分之一的经济体量将形成一体化大市场,这是全球最的大自贸区。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

        RCEP 协定文本包含二十个章节,涉及到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目标只有一个 - 给经济活动松绑。

        那对我们这些常年生活在国外的人来说,你是不是像小编一样?特别希望能像欧盟国家的公民一样,在RECP区域内人员可以自由流动,但让你失望了 - 没有!不是小编让你失望的,而是RCEP让你失望的 …



        首先,如果你作为一名旅行者,想要去东盟、日韩、澳新旅行,期待RCEP会为中国护照带来更多免签国。那么很抱歉,你可以直接跳到结束语了。因为RCEP几乎没有谈及作为旅行者的跨国便利措施,也就是说这些国家的旅游签证还是“外甥打灯” - 照旧。



        但是,如果你是或者打算成为一个短期商务访问者或是跨国企业内部转职人员,那么就需要稍稍关注一下细节部分了。随着RCEP协定的正式签署,给东盟+中日韩+澳新15个国家首次带来了统一的商务访问政策要求。



        RCEP 协定文本第九章“自然人短期流动(Temporary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专门讨论人员流动问题,包括九个条目,分别是 ⑴定义、⑵适用范围、⑶配偶与被扶养人、⑷短期入境许可、⑸附件IV(有关自然人短期入境的特定管理表)、⑹申请处理、⑺透明性、⑻合作、⑼争端解决。



        协定的第一和二条目确定了自然人过境政策的主体范围,具体限定在了“短期商务访问”和“企业内部调动”两大主要人群。当然还有其他详细的分类,还有各国具体移民政策的区别,因此额外列出了一个附件,用来汇总15个国家各自在商务访问大类上的细目分类和相关政策,这便是附件IV,全称是“有关自然人短期入境的特定管理表”。



        在分类总体政策上,虽然15个国家大体结构相似,但是在附件IV中的具体内容却千差万别。除了上面提到的两种类型外,包括第三条“配偶与被扶养人”部分在内,各国的内容几乎都不一致。后面会引用日本的签证政策作为参考。



        作为基础性条件,第四条“短期入境许可”介绍了国际通行的签证颁发原则,包括条件满足即可办理,条件不足即不可办理,手续费设置适当,资格审查无豁免原则等等。相当于对申请的强制性规范与审查进行了约束,换句话说就是资格审查是必须的,任何豁免都是没门儿的!



        第六条到第九条可以认为是程序性原则。

        第六条“申请处理”中提到了一些入境许可申办的服务流程。比如协定内国家公民快速办理通道,优化签证签发进度通知,签证电子化。

        第七条“透明性”则是RCEP协定中其他章节也普遍出现的条目,在本条目中提到的重点是指出入境法规,签证申请清单,移民法规修正案和非法滞留罚则等等信息需要即时发布和公开。

        而最后两条主要是对多种情况下各国间移民相关合作方式的介绍,以及拒绝入境情况下的处理方式的建议。



        示例:附件IV中的日本签证政策概要

        日本对相关门类做了稍丰富的调整。除了前文提到的商务访问和企业内调动,日本单方面还增加了其他几种细分的就职方式。

        A 短期商务访问 90天,不可延长。

        B 企业内转职 5年,可延长。

        C 投资家 5年,可延长。

        D 具有资格的自由职业者 5年,可延长。

        *其中职业资格包括法律服务、外国法事务、公认会计士与税理士等四个分类。

        E 独立的自由职业者 5年,可延长。

        *资格审查基本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要求相当。

        F 基于合同的服务业者 5年,可延长。

        G 以上短期商务之外,即B-F资格的同行配偶与子女,可延长/可变更。

        *滞留时间与申请者本人相符,其他活动要求参考“家族滞在”资格,满足条件经申请可转为“就劳”资格



        参考附件IV中其他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的细则要求,对于符合RCEP协定中短期入境人士的要求承诺差异还是很大的。

        有些国家对扩大商务人才引进并不感兴趣,比如中国和韩国。除了上述基础两类人士及其配偶的入境条例进行了简要说明之外,也仅对部分服务内容的合同服务者提供了一个规范。而且年限上的限制也更加苛刻。

        相比之下,日本、澳洲和新西兰则单独增加了具有一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的分类,前提是已经和其国内的公司机构签订了雇佣合同(这哪里还算是自由职业者?),并且还要有一定资格和从业经验。

        一些东南亚国家比如泰国、马来西亚、印尼、新加坡等,或许其本身在东盟内部就已经有过相关领域的开放,所以在附件IV中对各领域职业门类介绍的相当详细。印尼不但列出了商务访问和企业内转职的要求,还按照联合国服务名录详细列出了多达11个门类的人才计划。老挝也列出了10个服务领域的人才匹配表格,希望借这个机会进一步吸引外资与科技。



        RCEP 在人员流动方面政策的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RCEP协定框架内的跨国人员流动都是基于商业合同的,虽然有一些国家对于自由职业者做了宽泛的界定,但主体协定条文中仍然拒绝先入境后求职的策略,这直接否定了绝大部分打算出国工作群体直接就业的可能性。



        总之,想得到免签,别指望什么协定了,还是先“超英赶美”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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