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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格丽丝国籍和居住期均无问题

    【本报讯】菲律宾最高法院3月10日公布其对格丽丝.傅总统候选人资格案的判决,认为格丽丝是一位天生菲人,满足在菲居住十年的时间期限,符合宪法对总统候选人的全部要求。
    这份长达四十七页的判决书称,选举署作出的取消格丽丝候选人资格的决定属於“彻头彻尾地滥用自由裁量权”,如同“瘟疫”。

    国籍问题

    在国籍问题上,高院认为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格丽丝的父母是菲律宾人,因而她本人也是天生菲人。
    高院认为,尽管格丽丝承认她是一名弃儿,但这并不意味着她需要为证明自己的身世承担举证责任。相反,那些质疑格丽丝国籍的人有责任证明格丽丝的父母是外国人。
    高院援引格丽丝和总检察官希尔拜提供的统计数据,认为格丽丝的父母双亲“极有可能”是菲律宾人。
    菲律宾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显示,从1965年至1975年期间,在菲律宾诞 生的外国人总数为15,986人,同期诞生的菲律宾人为10,558,278人。这一数据显示,这十年期间任何一个新生儿是天生菲人的可能性高达99.83%。
    高院还注意到,选举署专员亚瑟.林在法庭辩论中承认,弃婴格丽丝.傅被发现的时间是1968年,地点是怡朗省一座天主教堂门口,该省的绝大多数人口是菲律宾人。此外格丽丝具有典型的菲律宾人的外貌特征:身高丶塌鼻梁丶黑色直发丶杏仁眼丶椭圆形脸。

    弃婴身份问题

    高院认为,菲律宾的国内法律和国际法都倾向於将弃婴假定为天生公民,而非归化公民,“我们在法律中找不到意图歧视弃儿的条文或者意向。”
    菲律宾有关收养弃儿的国内法律支持弃儿是菲律宾人的原则,这些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授予被收养者国籍,但却规定被收养人首先必须是菲人才能被收养。
    另一方面,国际法也规定弃婴拥有国籍。高院援引《联合国人权宣言》丶《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国际民事和政治权利公约》等法律的共同精神,指出国际法要求菲律宾从一个人出生开始就赋予其国籍,不允许出现无国籍儿童的问题。高院指出,所有有关弃婴的国际法律丶公约和文件都旨在保护这一弱势群体。
    高院补充道,菲律宾的三部宪法(1935年,1973年和1987年版)均要求法律对人的基本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三部宪法都要求国家提供社会公平正义。

    居住期问题

    高院判决称,格丽丝认为她在截至2016年5月的大选之前已经在菲居住10年又11个月,这一宣称是真实的。
    高院称,格丽丝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她和他的家人放弃美国作为永久居住地并搬回菲律宾,事实依据包括她於2005年5月24日抵达菲律宾,以及她每次出国後都会返回菲律宾;2005年3月至2006年9月的电邮记录显示,格丽丝雇佣一家搬运公司将家具从美国搬回菲律宾;学校记录显示她的子女都在菲律宾学校就读;税务申报以及其他证据都显示,格丽丝有意向把永久定居地从美国迁至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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