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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为电诈分子“洗钱”超1亿,18名嫌犯获刑

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洗钱”案作出一审宣判,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2020年4月至5月11日间,被告人傅某熠在陈某林、傅某林(均另案处理)的指使下,伙同被告人罗某东等人,先后在龙岩新罗某小区、某酒店和上杭蛟洋某民房内,利用手机、电脑、银行卡等设备转移他人诈骗等犯罪所得资金11155万余元。其中,12名被告人参与转账并提供银行卡共50张用于转移犯罪所得资金,6名被告人提供19张银行卡用于帮助支付转移犯罪所得资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傅某熠、陈某等12名被告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资金11155万余元仍帮助转移,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共同犯罪。



来源网络

蓝某鹏、廖某鹏等6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帮助支付结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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