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大理院于周五表示,已裁定从脸书聊天程式(FacebookMessenge)帐户获得的照片和消息可作为法庭证据。
根据法官约瑟夫.洛佩兹撰写的长达31页的裁决,大理院通过这新裁决维持原告克里斯蒂安.卡达哈斯违反《反儿童色情法》的定罪。
据报导,卡达哈斯声称,作为对他不利的证据是从聊天信息“应该被排除在外,因为获得这种证据的做法是属于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裁决称:“在2016年,24岁的上诉人与14岁的女孩AAA开始了恋爱关系。AAA使用其母亲BBB的手机上的脸书聊天程式,与上诉人交谈。在他们的一次谈话中,上诉人诱使AAA发送其私处的照片,但AAA没有拒绝。
BBB后来发现了这段对话,当时AAA忘记注销她在其母亲的手机上脸书帐户,促使AAA删除她帐户上的消息。”“但是,BBB强迫AAA打开上诉人的脸书聊天程式帐户,以获取他们对话的副本。”法院裁定,“《宪法》中的权利法案,包括隐私权,旨在保护公民免受政府干预,隐私权及其对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影响不能援引来对付个人。”
裁决写道:“就上诉者而言,脸书聊天程式的聊天纪录并不是通过警察或任何国家特工的努力获得的,而是由AAA获得的,AAA是一个可以访问聊天程式中照片和对话的人。”“法院裁定,也不能说AAA侵犯了上诉者的隐私,因为通过向AAA提供其脸书聊天程式的帐户密码,上诉人失去了对其帐户内容隐私的合理预期。“
因此,即使AAA只是被她的母亲强迫获取照片和信息,仍然没有侵犯上诉人的隐私,因为通过允许其他人访问其帐户,上诉者不仅将其内容提供给AAA,而且AAA可能会向其他人展示该帐户,无论她是否被迫这样做。”大理院还认为,《数据隐私法》的限制不适用于卡达哈斯,因为它允许“处理与确定数据主体刑事责任相关的个人信息”。“
法院还裁定,儿童色情犯罪虽然根据一项特别法律进行了定义和处罚,但应归类为本身的恶意,或本质上不道德的行为,因此,需要证明被告的犯罪意图,而不是恶意禁止或仅因为法律规定而被禁止的行为,而使被告的意图无关紧要。”“大理院认为,与《反儿童色情制品法》的立法审议一致,很明显,法律规定的非法行为不仅仅是禁止的,而是严重的堕落行为。”大理院强调了必须证明被告在这一儿童色情案件中的犯罪意图”。
该裁决写道:“在上诉者的案件中,确定他打算诱使未成年人AAA展示AAA的私处,因为正是上诉人的刺激导致AAA拍摄并分享了私密照片。”在2020年,一份报告称,菲律滨已成为世界上已知的最大在线儿童性剥削来源地,地方性贫困助长了这种行为的激增。电信委员会将制裁未能遵守菲国2009年《反儿童色情法》的电信公司和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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