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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菲旅游因疫情未成行,4万余元旅游费遭退款难!

2020年1月中旬,北京市民荣女士等4人本打算来一次出境旅游。但因彼时疫情严峻,这段出境游最终未能成行。可让荣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他们向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青旅行社)缴纳的共计4万余元旅行费,却在这3年内一直被拒绝退还。



(▲庭审现场 图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直到今年1月28日,荣女士才等来了好消息。按照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该旅行社需在7日内向荣女士等4人全额退还这笔4万余元未成行的旅行费。

疫情初期报名出境游却未成行

旅行社拒绝退还4万余元参团费

时间回到2020年1月14日,荣女士等4人和北青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按照成人旅游费用10600元/人,累计缴纳了42400元的旅行费用参团出境游。按照合同约定,他们本该在此年2月1日从首都机场出发,到2月6日结束为期6天的菲律宾出境旅游。

就在荣女士缴纳旅行费10天后,文化和旅游部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了《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

受此影响,荣女士和家人报名的旅游团未能顺利出行。事后,荣女士等人便要求北青旅行社退还这4万多元的旅游费,但却遭到该旅行社多次拒绝。无奈之下,荣女士将该旅行社告上了法庭。1月28日,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旅行社一方辩称:

“疫情是不可抗力因素,所以无法退款”

旅行社一方为何认定其不应该返回这笔旅行费用?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旅行社委托的代理律师在庭审现场表示,根据旅游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在于受到疫情防控原因影响,而这属不可抗力,所以旅行社一方无法退还荣女士等人累计4万余元的旅行费。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看到,其中第67条第二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若合同解除,组团社应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因此,旅行社一方代理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在不可控因素影响下,旅行社需在扣除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后,才能退还荣女士剩余的费用。”

那么,扣除的费用有多少?按照旅行社一方在庭审现场出具的费用证明,记者看到,包括荣女士在内的四人,旅行社为其缴纳的签证费共计700元、机票费共计7000元、酒店费共计9600元。

对于酒店的预付款,旅行社一方在庭上表示:“已多次和预定酒店方面取得沟通,酒店不予取消预定,但可延期至2020年12月31前使用,且需避开旺季涨价期。如逾期未使用才能能归于全损。

此外,旅行社一方也在庭上表示,预定的机票同样无法退还。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其代理律师出具的由“北京鑫海国际航空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的《损失证明》中显示,该公司已于2020年1月16日和1月20日向菲律宾当地航空公司支付了1月28日至2月1日的包机款,但由于去程航班已执飞,回程航班取消,因此去程机票不能无损取消。

综合上述证明材料,旅行团为荣女士等4人缴纳的机票单边损失为1750元/人,累计7000元,加之签证费和酒店费,在这42400元的旅行费用中,旅行社一方认为,其中17300元不应予以退还。

法院判决:旅行社7日内全额退款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在开庭前,双方已同意解除了本次涉案合同。就此,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合同解除后,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但对于旅行社一方出具的这17300元无法退还的预定费用,法院却并未予以采信。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该案判决书中显示,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旅行社一方虽就其损失提交了相关证据,但该证据无法证明荣女士所报名的旅行团已实际发生了上述费用。

此外,旅行社一方也同样没有提交其为履行涉案合同,向案外人实际支付费用的相关证据。因此,朝阳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旅行社一方的提出的无法退还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判决书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等规定,朝阳人民法院给予的判决结果为:

旅行社应向荣女士等4人全额退还42400元的旅游费用,且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天内退还。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款项,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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