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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妇女委员会支持离婚法案,称现行制度对妇女不利

菲律宾马尼拉(GMA 综合新闻)——菲律宾妇女委员会(PCW)表示全力支持菲律宾离婚合法化的拟议措施,称目前禁止离婚的制度使女性处于不利地位。




菲律宾妇女委员会政策制定、规划、监测和评估部的高级性别与发展专家奥西拉( Armando Orcilla Jr. )于周四在众议院就未决离婚法案举行的第一次委员会听证会上发表了这一立场。“至于离婚和解除婚姻,我们完全支持这些法案,使已婚夫妇免于繁琐的废止程序,无论是以离婚还是解除婚姻的形式。”

奥西拉告诉人口和家庭关系委员会。由阿尔拜代表埃德塞尔拉格曼起草的一项未决法案规定,离婚申请将经过司法程序,在该程序中,离婚原因的证据已经确定,并且婚姻已经完全破裂,没有任何和解的可能性。此外,拉格曼的法案允许离婚夫妇再婚。

根据奥西拉的说法,研究表明,当婚姻失败时,女性大多处于“输家”。他说:“在这种情况下,女性有时独自承担着抚养孩子的负担,并在这与她们因现行法律制度下的文化刻板印象而导致的孤独和社会耻辱的个人斗争之间取得平衡。”奥西拉说,制定离婚法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向菲律宾提出的建议之一。

他说:“我们希望离婚法案中的条款能够确保简化离婚程序并降低程序成本,尤其是对穷人而言。”“这些离婚措施将完全给双方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奥尔西拉补充道。菲律宾妇女委员会还表示支持悬而未决的众议院法案 1593,该法案承认由 Tingog 党派代表 Yedda Romualdez 起草的教会废止、宣告无效和解除婚姻的民事影响。

奥西拉说:“我们赞同教皇弗朗西斯提出的观点,即获得废止将花费成百上千美元。”“我们应该让普通和贫穷的女性更便宜地取消婚姻关系,尤其是当她们处于虐待关系中时。”《家庭法》规定婚姻无效或无效,但利用此类理由的理由很多,包括:要求取消婚姻的一方年满 18 岁或以上但未满 21 岁,并且未经父母、监护人或对该方具有替代父母权力的人的同意而举行了婚礼,该命令,除非在年满 21 岁后,该一方与另一方自由同居,并且双方作为丈夫和妻子一起生活;任何一方精神不健全,除非该一方在理智之后与另一方自愿同居为夫妻;任何一方的同意都是通过欺诈获得的,除非该方后来在充分了解构成欺诈的事实的情况下,与另一方自愿同居为夫妻;任何一方的同意是通过武力、恐吓或不当影响获得的,除非该同意已经消失或停止,该一方此后与另一方自由同居,成为夫妻;任何一方在身体上都没有能力与另一方完成婚姻,并且这种无能力继续存在并且似乎无法治愈;和任何一方都患有严重且似乎无法治愈的性传播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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