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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128宗跨境电诈案,诈骗窝点涉及11个国家,菲律宾“上榜”!

近期,我国使馆解救多名被骗至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公民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

202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闻发布会中通报过,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境外作案占比达80%,人民法院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从严惩处的重中之重。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有什么特点呢?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梳理了2021-2022年全国各地法院公开的128宗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刑事一审案件,分析结果显示,被告人以年轻人为主,90后、00后合计占比超七成,主要诈骗手段为以交友、恋爱等名义骗取对方信任后,诱导参与网络赌博、投资等。



被告人中90后、00后占比合计超七成

本次梳理的128宗案件共涉及被告人444人,其中男性为395人,占比88.96%。



经分析,被告人中90后、00后占比合计达74.15%,其中有40名被告人为00后,主要出生在2000-2003年之间,占比为9.07%。



在文化程度方面,72.28%的被告人文化水平为初中或以下。



以婚恋、交友为名诱导赌博

、投资

本次梳理的案件所在的境外诈骗窝点共涉及11个国家,其中以缅甸、柬埔寨及菲律宾为主。



这些诈骗分子主要以团伙式犯罪为主,他们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作,统一安排食宿、有明确的薪资待遇以及奖励机制、统一提供诈骗话术培训。

而在诈骗手段方面,“杀猪盘”式诈骗手段为主要诈骗手法,常见的是以恋爱、交友方式建立联系,在培养感情取得信任后,通过诈骗话术将被害人引导至可通过后台操控来控制输赢结果的虚假赌博、投资等平台。



如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显示,2019年2月开始,同案人韩某、刘某在缅甸某酒店设立“神某公司”,纠集、雇佣被告人陈某、叶某、汪某等,经过统一培训后,虚构身份假扮长相出众、善解人意的完美恋爱对象,通过世纪佳缘、百合网、探探、抖音、BLUE、微信等交友网站和聊天工具添加不特定的中国境内公民为好友,以谈恋爱、交友为名与之聊天,取得信任后,向被害人发送诈骗平台“指某财富”的二维码,以理财、菠菜为名诱骗被害人扫码进入该平台并不断投入资金,通过控制平台将被害人投入的资金占为己有。

该诈骗团伙实施“公司化管理”,集中办公、集中住宿,统一上、下班及作息时间,有明确的公司规章制度及薪资待遇以及奖励机制,统一对新人进行骗术培训,统一配发下载好聊天工具的手机、电脑等用于实施诈骗的作案工具。业务员的日常工作为加好友、聊天,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直接实施诈骗或交给同伙诈骗。

公司每天早、晚开会,并建立覆盖全体成员的微信工作群,老板和主要管理人员在早、晚会和微信群中发布成员的诈骗业绩,对其他成员进行激励,各成员也在其中交流诈骗经验、共同分析诈骗失败原因、互相学习诈骗技巧,形成了一个管理严格、全部成员紧密合作、相互帮助配合的大型电信诈骗集团。通过上述方式,该犯罪集团共骗取叶某等1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716720元。

此外,还有部分案件提及到假扮“股票大师”进行诈骗,以办理贷款为由实施诈骗活动,冒充邮局工作人员、电信局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法官、警官、检察官等身份进行诈骗。

如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2020年2月至5月,被告人卓某、郭某、石某等出境至斯里兰卡,参与他人组织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

该团伙将被害人拉入股票交流群内后,由团伙成员分别扮演“导师”、“助理”、“开户专员”、“水军”等角色,其中“导师”在聊天群内分享股票咨询、直播点评股票等,“助理”负责回复客户咨询等,“开户专员”负责平台开户等,“水军”负责烘托群内气氛、对“导师”的论点吹捧点赞,或冒充投资者谎称跟随“导师”在“富某证券”投资股票并盈利丰厚,在被害人对“导师”的炒股、操盘能力产生信任后,诱骗被害人在其方控制的“富某证券”软件开户并充值,以此骗取被害人钱款。

9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

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444名被告人中有9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占比21.40%。



在罚款方面,罚款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50万元,其中有87人被判罚款在10万元及以上,占比19.59%。



为诈骗分子提供银行卡、通讯支持等可构成犯罪

近年来,除了直接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外,为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结算帮助等犯罪行为也持续高发。

除上述跨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外,记者还梳理了42宗涉及境内公民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支付结算帮助等被判刑的相关案件。

本次梳理的42宗案件中有27宗是涉及为境外诈骗分子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13宗涉及为境外诈骗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还有个别案件是为诈骗分子提供诈骗所使用的QQ号、进行非法前端“引流”活动等。

如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显示,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经与何某及境外人员“甜某”(身份不明)联系,以每天2000元的价格帮助境外人员摆放交换机。

后张某在明知摆放的交换机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使用假的身份信息租了浦江县某路某房间,将交换机和笔记本电脑带入该处房间,在境外人员指导下将该交换机装好并提供给境外人员使用,至案发共计非法获利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款2万元。

又如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刘某明知上线“旺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向其出售本人名下银行卡账户五张及其父亲刘某的银行卡账户一张,帮助境外电信诈骗团伙支付结算资金共计人民币2723816.66元,刘某共非法获利6000元。

经公安机关查证,转入刘某提供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共计40590元。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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