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菲华快讯
​菲律宾离婚法案获得参议院小组批准

菲律宾马尼拉(ABS-CBN新闻)——菲律宾参议院的一个小组最终批准了一项综合措施,规定在菲律宾实行绝对离婚。



离婚是参议院第 2443 号法案的一部分,旨在扩大解除婚姻的理由。

该法案得到了参议院妇女、儿童、家庭关系和性别平等委员会的批准,该委员会还发布了一份报告供全体会议批准。

综合法案的起草者包括小组负责人、参议员 Risa Hontiveros、参议员 Raffy Tulfo、Robin Padilla、参议员 Pia Cayetano 和 Imee Marcos。

除五位作者外,其他四位作者也签署了小组报告,包括参议员 JV Ejercito、Grace Poe、Aquilino “Koko” Pimentel III 和参议院临时议长 Loren Legarda。

该法案写道:“国家应确保批准绝对离婚的法庭程序是负担得起的、迅速且廉价的,特别是对于贫困的诉讼当事人而言。”

该法案将绝对离婚定义为“法院在法律程序中合法终止婚姻”。

离婚申请或起诉必须由配偶一方或双方提出,这将“具有使双方在所有法律意图和目的上恢复单身状态的效果,包括随后缔结婚姻的权利”。

同时,婚姻宣告无效或解除“是指由教堂或宗教实体的牧师、伊玛目、拉比或主持长老正式主持的婚姻,或者由土著文化社区(ICC)的长老或领导人正式主持或主持的婚姻”。或菲律宾土著人民 (IP),随后根据此类教会、宗教实体的教规或戒律或国际刑事法院的习俗和惯例,在最终判决或声明中被废除、解散、宣布无效或终止。”

该法案列出了申请绝对离婚的以下理由:

分居五年,无论是连续的还是中断的,没有分居的司法判决

被告配偶对原告配偶实施强奸罪,无论是在结婚之前还是之后;

《家庭法》第 55 条或任何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合法分居理由

任何菲律宾公民在外国司法管辖区有效获得的绝对离婚的最终判决,无论他们与谁结婚;

不可调和的婚姻分歧或婚姻破裂,尽管认真努力和解,但根据本法第 8 条规定有 60 天的冷静期;

经教会或宗教实体正式授权的婚姻宣告无效或解除,或经双方所属的 ICC 15 或 IP 传统上认可、接受和遵守的习俗和惯例正式授权的婚姻终止,与法令具有同等效力由主管法院签发的离婚、婚姻无效、解散或无效声明。

根据该法案,有共同子女的配偶双方提交的联合请愿书应附有一份共同养育计划,其中规定了共同子女的抚养、监护和生活安排。

“如果法院认为共同生育计划足以保护共同子女的权益,法院将批准共同生育计划,并在有必要的情况下颁发离婚令。”它说。

未能提供“法院命令的子女抚养费和/或法院命令的配偶抚养费”将受到监狱长的处罚,并根据该法案的规定处以最高 300,000 比索的罚款。

今年早些时候,众议院的一个小组也批准了一项类似的提案。


了解更多请搜索: 菲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