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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年宪法的哪些条款可能会被修改?

(菲律宾,1 月 15 日)——立法者、商业实体和倡导团体呼吁修改 1987 年宪法。其中的一个共同点是取消外资所有权限制。

对于小费迪南德·马科斯总统来说,对章程的可能修改将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

宪法变革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进行:

制宪会议,根据国会的号召,从全国代表选区选出代表提出修正案。

- 制宪会议,召集参众两院提出修正案。

- 人民倡议,要求所有登记选民中至少 12%(每个立法区的 3%)根据第 6735 号共和国法或《倡议和公投法》的要求签署请愿书。



祖比里提案

在参议院议长胡安·米格尔·祖比里提交的参众两院决议中,三项条款将通过制宪会议解决。这位参议员表示,这些显然是在马科斯的指导下选择的,他说马科斯不想将土地拱手让给外国人。

第十二条(国家遗产和经济)第 11 节规定,只有菲律宾公民拥有至少 60% 资本的公司才能管理和运营公共事业。

第 XIV 条(教育、科学技术、艺术、文化和体育)第 4 节第 2 款规定,仅允许菲律宾人或公民拥有至少 60% 资本的公司拥有基础教育机构。

第 11 节第 2 款第 XVI 条(一般规定)规定,只有菲律宾人拥有 70% 资本的公司才允许从事广告业。
其他规定

倡导组织经济自由基金会 (FEF) 对九项被称为“限制性”的条款提出了八项修正案,旨在允许外国投资者和公司开展更多业务。菲律宾央行前行长费利佩·梅达拉 (Felipe Medalla) 是该集团的顾问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第 11 节(国家遗产和经济)

第十四条第四节(教育、科学技术、艺术、文化、体育)

第十六条第 11 节(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国家遗产和经济)第 2 节规定,国家只能与菲律宾人拥有至少 60% 资本的公司就国家自然资源签订联合生产、合资或产品共享协议。

第 XII 条(国民经济和遗产)第 3 节,规定私营公司不得持有公共领域的可转让土地,除非通过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5 年,可续期不超过 25 年,且不得超过 1,000公顷面积,

第十二条(国家遗产和经济)第 7 节规定,除有资格获得或持有公共领域土地的个人、公司或协会外,不得转让或转让私人土地。

第十二条(国家遗产和经济)第 10 节规定,国会根据经济和规划机构的建议,为菲律宾人和公民拥有至少 60% 资本的公司保留某些投资领域。

根据这一条款,远东基金希望授予涉及国家遗产和经济的权利、特权和优惠,从“优先考虑合格的菲律宾人”改为“优先考虑合格的投资者”。

第二条(原则声明和国家政策)第19节规定,国家应发展由菲律宾人有效控制的自力更生和独立的国民经济。

尽管一些立法者一直在与倡导组织“人民现代化与改革行动倡议”协调,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签名运动,呼吁人民发起倡议,但祖比里表示,马科斯称这是“分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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